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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订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不再设限额。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对抢救费用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拨至医疗机构账户,并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丧葬费用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并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北路救中心开始全面受理全省范围内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针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等三种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情形,当事人可直接拨打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热线电话027-59761003进行垫付申请。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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