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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今起实施,每月15日后发失业保险待遇

2023-07-03 03:02:04 来源:川观新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失业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发放?省内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怎么转移…………7月1日起,《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该规程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4月1日起,四川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支撑,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缴费管理、待遇发放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等四个方面。

“规程对全省的失业保险经办流程进行了统一。”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是统一发放计划时间。失业保险待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每月8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发放计划,并将上月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纳入当月发放计划。每月15日前,四川省就业局核定全省的基金支出额和用款计划并批复各地执行。每月15日后,各地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规程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省内各地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失业人员可通过“四川e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平台以及省内任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领失业保险金。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规程还对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统一。比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规程明确了由原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该类人员待遇;视同缴费年限以及系统中未录入的参保缴费记录,规程明确了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并录入系统。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申请失业保险相关待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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